烟台公安发布便民利民30项举措 9月1日起施行
来源:    发布时间: 2014-08-17 08:37   1312 次浏览   大小:  16px  14px  12px


  大众网烟台8月15日讯 (通讯员 王永文 记者 王瑜 实习生 李昕昕) 8月15日上午,烟台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烟台市公安局便民利民30项新举措,内容

  大众网烟台8月15日讯 (通讯员 王永文 记者 王瑜 实习生 李昕昕) 8月15日上午,烟台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烟台市公安局便民利民30项新举措,内容涉及公安机关户政、道路交通、出入境、边防、消防、网络监管、治安、经侦等方面。据悉,这30项举措将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  一、提供户口办理便利服务

  1、实行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,落实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。

  2、对群众办理户口、居民身份证的申请,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,提供书面清单,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。

  3、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,派出所根据需要,免费提供本市、县范围内重名人数查询服务。

  4、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,提供户口办理上门、代办服务。

  二、缩短户口办理审批时限

 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的户口业务,无需上报上级审批的,当场办结;需上报县市区公安局、分局审批的,缩短为5个工作日;需上报市公安局审批的,缩短为10个工作日。

  三、简化户口办理手续

  1、芝罘区、福山区、莱山区、牟平区、开发区、高新区六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,只要符合政策、手续齐全,在迁入地派出所实行“一站式”受理,一次性办结。

  2、公民在非工作时间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,由值班民警先行受理并出具相关证明,户籍民警事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。

  3、新生儿落户可凭父母申请、户口簿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和结婚证等手续办理,无需村(居)或乡镇、街道办事处开具落户介绍信。

  4、办理户口迁入时,对省内迁移人员,取消提供原籍户籍证明;对省外迁移人员,户籍窗口能够查询到迁移人户籍信息的,无需提供原籍户籍证明。

  5、公民在迁移户口时,因集体户所在单位不提供集体户口簿的,派出所主动协助办理。

  6、对公民在城市购买房屋申请户口迁移,其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正在办理中的,可凭《房屋预告登记证明》、购房合同、购房发票等手续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合法证明办理落户。

  四、提高居民身份证、居住证办理时效

  1、将居民身份证制发周期由60个工作日缩至45个工作日。

  2、2014年底前,推行居民身份证办理短信告知业务。

  3、开通居民身份证特快寄递业务,对急需使用或不便领取证件的群众,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证件。

  4、对公民因出国、考试、升学等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、居住证的,实行特事特办,开辟“绿色办证”通道。

  5、2014年底前,开通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业务,烟台市范围内户籍人口可在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。

  6、为办理居民身份证群众提供人像采集多拍优选服务。

  7、在全市各用工单位、中介、物业、大型集贸市场、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,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网上申报点,方便外来人口网上申报居住信息和申领居住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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